2021 5
关于印发《卡若区总工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在职职工重大疾病综合
互助保障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为切实推动我区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发展,使服务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举措更加有力,缓解我区职工因大病所带来的经济压力。结合卡若区实际,制定了《卡若区总工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在职职工重大疾病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1.卡若区总工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在职职工重大疾病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实施方案
2.中互会西藏办事处《在职职工重大疾病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西藏办事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互助金申请书
4.申请书导入模板
5.互助金申请经办登记表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附件1
卡若区总工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在职职工重大疾病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动我区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发展,使服务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举措更加有力,缓解我区职工因大病所带来的经济压力。经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同意,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西藏办事处将开展2020年度《在职职工重大疾病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重疾+意外)》,现根据卡若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重要意义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工会组织职工积极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推动民生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我区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在区总工会统一组织,非盈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它区别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活动,完全“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的重要载体,也是工会组织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途径。开展好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能够在缓解职工因病住院医疗、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有效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总体原则
(一)群众性。动员职工广泛参与,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互助保障活动中来,形成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有关各方协作、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普惠性。职工互助保障参保费用低,保障范围广,保障效益高,最大限度地帮助职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三)互助性。发扬“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共享互助权益,体现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良好精神风貌。
(四)自愿性。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是由工会组织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一项活动,以团体形式加入,集中起来发挥大数法则效应,使那些患病职工得到有效的帮助。
(五)公益性。互助保障金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西藏办事处承办,专户专款专用。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互助保障金按照国家对社团非盈利组织管理要求,全部用于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和服务职工活动。
三、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区直机关基层工会要高度重视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把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当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把职工群众组织到互助保障活动中来,为确保这项惠及职工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特成立卡若区在职职工重大疾病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汉禹 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陈冬梅 区总工会主席(四级调研员)
成 员:卡若区十五个乡(镇)党委书记、区直机关单位负责人均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陈冬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权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白玛玉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结合实际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作为互助保障业务工作人员,从事互助保障业务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不占当地工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名额。
四、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我区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均可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投保方式参加。参加活动的职工应在本单位全体职工的80%以上,100人以下单位应全体参加。
(二)保障期限。
参加活动的期限截止2021年2月29日。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自参与活动确认书记载的生效日零时起至365日二十四时止。会员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区总工会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三)参保费用。
参加2020年度在职职工重大疾病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重疾+意外)的会费实际标准为每人200元/年。根据《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在职职工重大疾病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藏工发〔2020〕26号)文件精神,按照卡若区实际情况,卡若区总工会在争取政府支持的基础上采取“三个一点”(行政出一点、工会补一点、个人付一点)“523”的方式开展互助保障筹资,落实资金(即卡若区行政列支100元/人/年,工会预算资金补助40元/人/年,个人承担60元/人/年),以确保2020年度互助保障专项资金落实到位。
(四)保障待遇。
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6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6,000元/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在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60,000元/份,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2.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在保障期限内,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身故、伤残互助金1,0000元。会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会员领取身故互助金后保障待遇终止。具体内容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西藏办事处2020年度在职职工重大疾病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重疾+意外)实施细则》执行(详见附件)。
(五)参加方式
1.职工互助保障活动采取团体制,职工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参加职工个人信息采集和费用收缴。请在指定邮箱(账号:xzhzh2020@126.com,密码:xzhzh2019)或者西藏工会新闻网(http://xz.workercn.cn/)下载《申请书导入模板》,区总工会接收各乡(镇),区直机关基层工会经办人员申报表后,审核填报完整后,发送至指定邮箱(2221322952@qq.com)
2.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西藏办事处收到上传材料后电话联系沟通后续事宜。
3.各乡(镇),区直机关基层工会作为代办单位,统一向区总工会申报办理乡(镇)单位职工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相关手续,并及时填报《申请书导入模板》,经办人员填报完整后,发送至卡若区总工会指定邮箱(2221322952@qq.com)。
五、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升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影响力。
各乡(镇),区直机关基层工会要高度重视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将职工互助保障作列入工会工作的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主要日程,认真研究和部署。各乡(镇),区直机关基层工会要充分认识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广泛发动,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具体,使广大职工积极投入到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中来。
(二)积极宣传,强化工会服务职工的影响力。
做好宣传工作是提高职工对互助保障工作认知及参与度的重要渠道。各乡(镇),区直机关基层工会要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让基层工会会员充分了解和掌握。通过宣传使广大职工弘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扩大社会各界对职工医疗互助行动的认知度、认同度、支持度、参与度。
(三)精心组织,扩大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覆盖面。
职工互助保障是基本医保制度的有力补充,也是一项直接面向基层、服务职工的工作,各乡(镇),区直机关基层工会要在巩固原有覆盖面的基础上,注重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拓展互助保障工作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扩大非公企业覆盖面。充分发挥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基层服务站等阵地作用,深入基层企业重点了解、排摸非公企业和中小企业职工的实际需求,广泛宣传,进一步突出工会互助互济的特色,推动提高“在职职工重大疾病综合互助保障”的参保覆盖面。
(四)充实人员,提升互助保障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乡(镇),区直机关基层工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充实互助保障工作人员,专门安排人员从事互助保障业务,区总工会要对基层工会的分类指导和业务联系,进一步完善互助保障工作网络,实现零距离服务职工;加强对对基层工会的工作考核、网络联动、人员备案等,健全管理运作机制,统一管理、服务,使职工互助保障在工会保障服务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组织集中培训的基础上,加大巡回检查力度,开展业务指导工作,努力建设一支责任心强、业务娴熟、作风扎实的互助保障工作队伍,进一步提升互助保障工作质量和水平。
附件2
中互会西藏办事处《在职职工重大疾病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以及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经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同意,开展《在职职工重大疾病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重疾+意外)》,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重疾+意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章 本活动的基本内容
第一条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章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西藏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办事处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应在本单位全体职工的80%以上;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章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200元/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第五条 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自计划书记载的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第六条 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等信息,高危行业的会员须书面告知其所从事的工种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
第七条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本活动的单位,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的,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第八条 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6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意外无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九条 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釆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在享受本活动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会费标准相应调高10元,参加本活动时需提供从事该行业应具备的施工安全许可证。
第四章 健康告知
第十条 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本活动所保障的30类重大疾病之一,参加本活动时须履行有关健康状况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应隐瞒。
第五章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重大疾病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一)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本活动生效后会员首次确诊患30类重大疾病一种或者多种时,享受以下保障待遇:
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待遇;
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6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6,000元/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3.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上述30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60,000元/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二)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30类
1.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I)-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3)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4)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5)甲状腺癌(不包括未分化甲状腺癌及已发生淋巴转移的甲状腺癌)。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6.白血病
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严重烧、烫伤
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III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
(2)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
(3)重度吸入性损伤。
9.瘫痪
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无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0.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2.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
14.重症帕金森病
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6.心脏瓣膜移植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分类中的第3,4,5,6型。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I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II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H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IV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V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肝性脑病;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持续性黄疸;腹水;肝性脑病;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D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2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Glasgow coma scale),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2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2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o
2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6.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7.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9.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0.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
一种以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出现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系统性结缔组织病,表现为进行性的皮肤和内脏器官的胶原化和纤维化,以及伴有皮肤和器官损害的阻塞性血管病(血管栓塞)。须经相关专科主任级医师确诊且需提供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内脏器官受累的检查报告及诊疗记录: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出现肾功能不全。
第十二条 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一) 会员因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10,000元/份;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天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二) 会员因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10,000元/份;
(三) 会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份;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四) 会员因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20,000元/份;
(五) 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会员领取身故互助金后保障待遇终止。
(六) 参加本活动属于列明高危险行业的会员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或身故时,将按照规定互助金支付金额的85%领取互助金。
第六章 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保障待遇
(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 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三)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四) 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五) 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六) 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七) 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八) 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九) 医疗事故、职业病、工作中突发疾病导致的;
(十)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怀孕、分娩(含难产)、
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十一)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十二)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一) 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类或多类,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
(二) 医院误诊。
(三) 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第十五条 除以上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团体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一) 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
(二) 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三) 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四) 自杀、自残导致的;
(五) 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六) 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第七章 参保流程
第十六条 参保:
(一) 参保单位到指定邮箱(账号:xzhzh2020@126.com密码:xzhzh2019)或者西藏工会新闻网(http://xz.workercn.cn/)下载并填写《申请书导入模板》(详见附件3)。应当填写以下参保信息:
1.参加本活动会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详见附件3:左侧);
2.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全称)、所属上级工会、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参保人数等基本信息(详见附件3:右侧参保单位基本信息)。
(二) 将填报完整后,发送至指定邮箱(qfsdzl@163.com),业务人员根据《在职职工重大疾病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重疾+意外)》的相关规定对参保单位提供的《申请书导入模板》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承保:
核对无误后按照《活动确认书》约定金额向参保单位缴纳通知,汇款至指定账户(账户: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西藏办事处;账号:138818124858;开户行:中国银行拉萨市铁奔岗支行),在参保单位汇款后,及时通知办事处财务科;确认完毕后到办事处办理手续,参保单位经办人核对《活动申请书》和《会员名单》无误并签字盖章(需带公章)。
第十八条 续保:
(一) 办事处业务员据此在保险计划期满前15个工作日向参保单位打电话与参保业务经办人确认,指导办理续保手续;
(二) 在参保单位提出续保申请时,需根据该单位参保变动情况作以下处理:
1.该参保单位参保人数、每名会员参保金额均未变更,只需填写《活动申请书》并将原《会员名单》附上;
2.参保名单或参保金额发生变动,需提供新计划内的参保名单,单位盖章确认后,交予办事处办理续保手续;办理续保手续与上述流程基本相同,但须注意续保时限、新增会员需执行医疗观察期等。
第十九条 其他
(一) 办事处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可暂停提供承保业务,用于核对整理业务数据及业务档案。
(二) 原则上办理参保和理赔业务时,由指定经办人到办事处办理,如因路程较远,可通过邮寄的方式。
参保材料邮寄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江苏路18号自治区总工会
收件人:索朗平措18141428639
邮编号:850000
第八章 互助金的受领人
第二十条 重大疾病互助金、伤残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二十一条 身故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受领。
第九章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员自意外事故发生或者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之日起10日内,应及时通知本单位工会经办人,告知其事故发生原因、损失程度、事故类型、参加保障活动类型等信息,收集保存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会员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通过指定邮箱(账号:xzhzh2020@126.com密码:xzhzh2019)或西藏工会新闻网(http://xz.workercn.cn/)下载并填写《互助金申请书》(详见附件4),申请材料为:
(一) 提供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受领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
(二) 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和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 会员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本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及病历调查委托书等(重疾需提供全套病历);
(四) 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五) 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会员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六) 会员领取工作期间意外伤残、身故互助金时,单位需提供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证明材料;
(七) 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八) 会员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单位经办人将理赔材料及注意事项及时通知出险会员,并协助会员办理相关手续,交予各地市工会经办人,经办人通过指定邮箱和西藏工会新闻网(http://xz.workercn.cn/)下载并填写《互助金申请经办登记表》(详见附件5)进行登记,需仔细填写然后发送至qfsdzl@163.com,并将材料集中交予办事处,如因路程较远,可通过邮寄的方式。区直工会经办人员可直接到办事处进行办理。办事处人员在收到理赔材料时应根据理赔类型及时审查,如有遗漏需及时告诉会员或经办人员所缺材料。
第二十五条 办事处在受理通过以后一般在一个月内进行给付(如审核结果为拒绝赔付,应及时告知会员拒赔原因)。
第十章 其他规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经费渠道:
(一)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社财〔2002〕18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2007〕17号文):“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者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计划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补助。”
(三)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2017〕32号):“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四)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工办〔2018〕 27号):“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参保单位职工的参保会费由职工自行承担,也可以从企业自身成本中列支、也可从基层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及补助。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二) 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种类定义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诊断标准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三) 高危行业是指危险系数较其他行业高,事故发生率较高,财产损失规模大,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包括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四) 工作期间意外伤害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在上下班途中乘坐交通工具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五) 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附件3
申请书导入模板
序号 |
会员姓 名 |
身份证号 |
险种 |
性别 |
参保单位基本信息 Ver:202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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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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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填写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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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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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上级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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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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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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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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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电话(座机+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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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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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总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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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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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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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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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达成率: |
#DIV/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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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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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年龄: |
#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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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
|
|
平均年龄(男) |
0 |
#REF! |
SDIV/O! |
10 |
|
|
|
|
平均年龄(女) |
0 |
#REF! |
SDIV/O!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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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信息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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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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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 |
险种人次 |
保费 |
保费合计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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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1 (重疾+意外) |
0 |
200 |
0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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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2 |
|
|
0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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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3 |
|
|
0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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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4 |
|
|
0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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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总金额: |
0 |
1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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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及步骤 一、壊写申请书导入模板内容 1、在填写过程中如果会员身份证号码壊写错误,会在"N”列单元格显示“错误”,清及时修改; 2、 如实填写“参保単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必须与公章保持一致; 3、 只需壇写“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参保方案对应项下选择勾对(√)即可,无 需填写其他内容,参保方案“参保信息汇总”及参保単位汇总表将自动生成; 二、上传申请书导入模板 1、基层单位填写完申请书导入模板后,直接上传到办事处指定邮箱:Qfsdzl@163. com: 2、办事处将按照相关工作流程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事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基层单位缴费及金额,基层单位将会费汇入西藏办事处指定帐户. 户 名: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西蔵办事处 账号: 138818124858 开户行:中国银行拉萨市铁奔岗支行 三、盖章、领取发票使保单正式生效 基层单位经办人帯公章(工会章)到西蔵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盖章、领取发票,工作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审核《申请书》并打印,一式两份(正、副本),同时财务在职工互助保障管理系统中打印总会规定的收款收据,使保单正式生效.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西藏办事处 地 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江苏路18号;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楼三楼互助会 咨训电话:0891-659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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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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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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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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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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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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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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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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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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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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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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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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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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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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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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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西藏办事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互助金申请书
编号: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会员单位 |
|
会员姓名 |
|
事故发生 (发现)时间 |
|
单位经办人 |
|
会员手机号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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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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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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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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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互助金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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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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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
单位工会意见 |
单位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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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证明包括: 1、 会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 会员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3、 加盖诊治医疗机构公章的客观病历复印件(即病情证明、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重疾需提供全套病历)□ 4、 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 5、 意外伤害需要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发现)情况证明,发生时间、地点、 受伤原因及受伤程度等,并由职工本人签字(职工身故由家属填写并签字)□ 6、 其他材料□ |
附件5
互助金申请经办登记表
(此表为理赔材料交接用)
单位名称:
总件数:
序号 |
会员姓名 |
报销险种 1.重疾 2.意外伤害 |
住/出院日期 |
住院总金额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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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11 |
|
|
|
|
12 |
|
|
|
|
13 |
|
|
|
|
14 |
|
|
|
|
15 |
|
|
|
|
16 |
|
|
|
|
17 |
|
|
|
|
18 |
|
|
|
|
19 |
|
|
|
|
2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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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件日期: 交件人:
收件日期: 收件人: 收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