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人民政府
昌都市卡若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卡若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竣工验收责任,规范竣工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办计字〔2005〕31号)、《西藏自治区农牧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藏农厅发〔2017〕366号)及《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20〕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卡若区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投资、援藏投资、昌都市和卡若区财政投资、利用外资投资和使用土地批租收入、政府性债券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卡若区4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4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包括4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
卡若区所属国有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初步验收,在一些工程领域又称交工验收或法人验收等;本办法中所称的竣工验收,在一些工程领域又称政府验收等。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权限
第五条 卡若区直接组织实施的4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需报卡若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基建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依规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卡若区直接组织实施的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收集归档好项目资料。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或行业要求,需由上级行业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需报上级行业部门严格按照行业规定和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维稳等涉密项目、数字信息等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以工代赈项目等,其竣工验收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九条 工程设计、投标清单及合同约定等的建设内容已全部完成。
第十条 项目法人已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完成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已按规定完成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消防、防雷、电梯等专项或行业验收,并取得书面验收意见。
需取得的专项或行业验收意见类别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第十二条 已按合同约定拨付项目进度款,并取得相关单位书面资金拨付意见。
第十三条 已按项目稽查要求通过审计局稽查,并取得书面稽查意见。
第十四条 已按时兑现民工工资,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竣工验收前未接到“双拖欠”举报,无“双拖欠”问题。
第十五条 垃圾污水处理等需进行试运行的项目,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在工程试运行阶段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或发生事故后事故原因已查出,且相关隐患问题已解决。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公路工程已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竣(交)工验收鉴定书;水利工程已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农业农村、林业与草原等项目已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出具竣工验收表,且其土建工程已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交)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等。
第十七条 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内;若工程投资超过批复概算的,相关变更审批手续已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初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第十九条 自验报告、送检资料、施工监理日志等工程资料已全部准备就绪。
第二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以上验收条件需全部同时具备,且相应环节均已通过、达标或者合格。
第四章 竣工验收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体完成情况。工程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建设完成;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拨付相关单位,是否存在“双拖欠”现象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料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记录、材料送检报告、施工监理日志、五方责任主体自验报告、试运行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且项目法人向区基建领导小组提交了书面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听取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听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充分研究讨论,对参建单位及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档案资料等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经验收委员会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自2021年7月1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自行组织初验,并出具验收纪要后报区基建领导小组申请终验,待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原项目审批部门下达项目竣工验收纪要。自2021年7月1日起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次组织开展初步验收、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并将相关资料报区基建领导小组进行报备,研讨项目竣工验收结论。通过区基建领导小组竣工报备的项目,由原项目审批部门下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
第三十四条 对区基建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的问题,由项目法人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会议要求,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昌都市卡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