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入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组织工作、机构编制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工作要求,坚持党对组织工作、机构编制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研究和指导全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和指导全区党的组织制度和政策法规建设;负责党建理论研究工作。
(三)承担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指导乡(镇)、村(居)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党组织和群团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负责党代表联络、服务等工作;负责指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研究和指导全区党内民主建设;负责有关党组织设置事宜。
(四)负责全区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贯彻执行全区党员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负责全区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工作;负责全区党内统计和党费管理工作;负责党员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党内教育活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干部驻村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干部驻村工作的规划制度。
(六)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全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和指导领导班子及成员政治、组织、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拟订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七)负责对全区乡(科)级干部的考察考核,提出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区管干部的任免、交流、调动、待遇及退休、离岗休养审批等事项;提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管理体制的意见和建议;承担干部人事档案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和具体管理等工作;协助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干部,协助管理驻区中(区)直单位乡(科)级领导班子和乡(科)级干部;负责计划内军队分配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出国(境)政审工作。
(八)综合管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协调做好有关干部的培训和挂职锻炼等工作。
(九)统一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培训和工资福利等事务,组织实施公务员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全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绩效管理,负责公务员的对外交流等。
(十)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区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加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贯彻党和国家的知识分子政策,指导全区知识分子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有关政策规定,拟订并落实全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负责中央、自治区、市、区有关培训机构举办班次的学员调训;负责对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区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干部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等工作;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十三)拟订全区干部监督、审查的有关规定,负责区管干部的监督、审查工作;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的情况,受理查核反映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并开展专项整治,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十四)负责对口支援干部人才和医疗、教育人才组团式援藏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对口支援干部人才需求计划并协调落实;会同派出单位做好对口支援干部人才的考察、考核工作并提出使用建议;拟订完善对口支援干部人才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指导和组织实施。
(十五)组织开展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调查研究,注重顶层设计,提出教育引导、管理监督、服务保障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建议,为区委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十六)统筹做好全区离退休干部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落实离退休干部工作主体责任。
(十七)领导、指导全区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加强离退休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抓好教育监督管理,突出政治教育和党性锻炼,发挥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积极作用,弘扬正能量。
(十八)全面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区内、区外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全区离退休干部的特困帮扶和党内激励关怀工作;组织开展离退休干部的走访慰问、健康疗养和参观考察活动;指导全区老干部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作人员和离退休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工作。
(十九)统一组织、规划、部署区直机关党的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区直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工作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指导区直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对区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责任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委报告;协助区纪委监委指导区直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二十)指导区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十一)指导区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区委反映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了解掌握区直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区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十二)负责区直机关党组织党员的奖惩工作,表彰先进党总支、支部、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按管理权限负责对区直机关一般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做出处理。
(二十三)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指导区直机关党组织做好党的群众工作。
(二十四)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关于行政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各级行政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和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指导全区各级行政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十五)统一管理全区党组织、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十六)审核区委、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协调区委、区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乡(镇)的职责分工。
(二十七)审核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区、乡(镇)党政机关及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设置和区、乡(镇)人员编制总额。
(二十八)负责拟订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指导实施;审核区直属事业单位和区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全区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全区事业编制总量;负责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二十九)监督检查全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全区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控制和区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三十)区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区委编办。
(三十一)完成区委和区委编委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