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处理公示表
(卡若区)应急公示〔2024〕危化—1号
案由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
案件来源 举报、上级交办 时间 2024年8月27日
案件名称西藏富昊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用于生产、存储、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等案
地址 卡若镇瓦约村老农校旁 邮政编码 854000
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8月27日10:40卡若区应急管理局收到昌都市应急管理局文件,文件反馈内容:根据群众举报,在卡若区卡若镇瓦约村发现一起疑似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场所建设项目,现请你局做好相关核查工作;如涉及违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处理。核查及处理结果请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察科。卡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7日11:45到达现场,经现场核查西藏富昊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现场存在的问题:一是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二是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是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经过2024年8月28日,卡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和西藏富昊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法人王加富到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核查,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问题属实。2024年8月29日,卡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西藏富昊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再次核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不属实,原因是现场存放的罐体全是空罐,没有任何气体。核查最终结果:西藏富昊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存在问题:一是用于生产、存储、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二是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在第二次调查询问笔录中,该公司法人承认公司确实存在这两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将积极配合我局对本公司调查处理,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卡若区)应急现记〔2024〕43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据三:现场视频2份,证据四: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卡若区)应急现决〔2024〕43号。 |
处罚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页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的规定。 |
自由裁量适用: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应当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最高倍数是最低倍数十倍以上的,应当合理划分不少于五个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基于主动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事实,西藏富昊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西藏富昊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法人王加富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
处罚结果:西藏富昊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及法人王加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西藏富昊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处人民币201000元(大写:贰拾万零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西藏富昊医用氧气体有限公司法人王加富作出合并处41000元(大写:肆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公式情况:公式时间2024年10月28日—2025年10月28日,公示期满自行作废。欢迎各单位和个人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联系卡若区应急管理局,电话:0895—4824443。负责人:陈嘉兴,负责领导:程卫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