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处理公示表
(卡若区)应急公示〔2024〕工贸—2号
案由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案件来源 执法检查 时间 2024年8月17日
案件名称昌都市亿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地址 西藏昌都市昌都西路实验小学周转房 邮政编码 854000
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8月17日16:30卡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昌都市亿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1(1)未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2)未见安全教育培训相关内容。2(1)应急预案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2)未见应急演练计划。(3)未见应急演练工作开展情况。3(1)未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未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2024年8月18日第一次询问笔录,昌都市亿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王小松承认公司确实存在以上三项安全隐患问题,第一次询问笔录结束后,该公司法人王小松与公司总经理电话告知酒店存在以上安全隐患问题后,总经理说相关材料都是有的,他尽快从内地进来提供相关材料,并且材料在总经理办公室,因本人回内地有事,平时相关材料都是经理锁在他办公室的,其他人无法打开。2024年8月21日,该公司总经理进来后又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024年8月22日现场复查和第2次询问笔录时,经核查,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公司法人承认本公司确实存在此项安全隐患问题。2024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卡若区)应急现记〔2024〕42号1份,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据三:复查整改意见书(卡若区)应急复查〔2024〕42号1份,以上证据证明2024年8月17日16:30卡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昌都市亿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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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4款的规定。 |
自由裁量适用: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应当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最高倍数是最低倍数十倍以上的,应当合理划分不少于五个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的规定。《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基于主动消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事实,昌都市亿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
处罚结果:昌都市亿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4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昌都市亿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公式情况:公式时间2024年10月23日—2025年10月23日。欢迎各单位和个人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联系卡若区应急管理局,电话:0895—4824443.负责人:陈嘉兴,负责领导:程卫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