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藏昌卡人社监罚字〔2024〕第00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卡若区希望演艺中心
法定代表人:其麦志玛
住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卧龙街商业广场A2-104-1号
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302MA7H4K474U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在查处卡若区希望演艺中心欠薪案件过程中发现反映人卓嘎永宗为未成年人。
经查明:卓嘎永宗、女、昌都市卡若区埃西乡亚玛村人、身份证号码:542121201104050068,案发时卓嘎永宗为13岁,涉事童工经其朋友拉措,介绍于2024年9月13日进入卡若区希望演艺中心,在卡若区希望演艺中心从事歌手工作,2024年10月3日离职,共计在卡若区希望演艺中心工作20天,工作期间同卡若区希望演艺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你公司同卓嘎永宗签订的劳动合同
2.卓嘎永宗笔录。
3.其麦志玛笔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并通过卡若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卡人社劳监告字〔2024〕第04号),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及《昌都市卡若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藏昌卡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004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时请联系我局财务人员办理(我局电话:0895-4829894),罚款缴纳到国库。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