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昌卡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002号
卡若区希望演艺中心: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于2024年9月13日至10月3日,经营期间雇佣未成年人卓嘎永宗(13岁)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现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你对你公司进行行政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7 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起听证申请,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要求。
我局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生格村政府大楼504室
联系人:向巴然丁 电话号码:17867640090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6日
使 用 说 明
1、本文书适用于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结果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形。
2、本文书应根据案情一案一作,一式四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随案卷存档,一份备案,一份申请强制执行使用。
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的通知》规定,对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有关用人单位履行清偿财产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有确切数额的,金额应大写),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押金等。
4、行政复议机关,应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被行政处理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法院,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5、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