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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主城区范围内民房翻建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25-01-26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主城区范围内民房翻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昌都城市规划范围内民房翻建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昌都城市规划范围内民房翻建工作,着力改善昌都城市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西藏自治区城乡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部门工作文件、省级地方性法规,结合昌都城市规划范围内居民私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  民房翻建原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昌都市主城区核心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红线范围内有合法土地、房屋产权的民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民房是指居民持有相关合法手续的私有居住房屋,含附属工程(院墙、室外楼梯、门楼)等。

第四条城区及周边民房翻建,应当严格按照卡若区政府的统筹计划执行,对严禁修建的坚决禁止,审批翻建的严格建设标准,私搭乱建的坚决依法拆除。卡若区人民政府是昌都市城区民房翻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民房翻建相关工作,制定年度计划,逐区域、逐时段开发审批。

第五条符合翻建房屋的条件:

(一)符合年度计划的;

(二)具有合法的土地或房屋权属证明的;

(三)房屋产权明确无争议,经确认履行审批后有条件实施翻建的;

(四)经地质灾害评估适宜建房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民房翻建申请:

(一)不能提供合法土地、房产权属证明的;

(二)土地、房屋权属关系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房屋所在地已列入建设用地征用计划的;

(四)经地质灾害评估后不宜原扯翻建的;

(五)其他不符合民房翻建法规、政策规定的。

第七条主城区范围内民房翻建,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翻建房屋主要用途为家庭自住

(二)翻建房屋使用土地面积不得大于有效土地证件的面积。

(三)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

(四)不得侵占、破坏市政基础设施;

(五)不得侵占公共绿化、邻里通道;

(六)切坡建房应做好边坡支护;

(七)建房户应当主动与相邻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协商,妥善处理好邻里的地籍界限、给排水、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取得邻里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八)房屋翻建不包括现有房屋加层建设。


第三章申办程序

第八条民房翻建报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本人应凭下列材料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包括:地勘报告、民房翻建申请、周边邻居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书、户籍证件、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具有法定测绘资质部门测绘的地籍图,注明原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宗地拐点 2000 坐标、周围邻居、四至关系,比例为 1:100或 1:200。

(二)村(居)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委会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并组织现场踏勘核查。村(居)委会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踏勘核查的内容包括:查明申请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调查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的关系,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村(居)召开“两委”班子成员及驻村工作队会议,经集体研究同意后上报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复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 7 个工作日内组织领导小组资料审核和现场踏勘工作,无异议后在街道办或乡(镇)、村(居)两级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需申请人自行协调解决。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填写建房审批表,并经乡(镇)或街道办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区民房翻建专班办公室。

(四)专班审核。民房翻建专班接到乡(镇)或街道办提交的材料后组织审查,对符合翻建资格的下达书面通知,由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完成拟翻建房屋施工设计,有地质灾害及边坡支护的应一并设计相关治理工程,并将设计方案提交专班审核,专班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交由卡若区自然资源局核发规划许可证

(五)放线及验线。审查通过后卡若区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申请人应当向卡若区自然资源局申请验线,在民房专班配合下,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现场放线、验线。

(六)正式动工。申请人自行寻找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施工作业,有地质灾害及边坡支护的应先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和边坡处理。

(七)监督检查。由主城区各村(居)“两委”班子,驻村工作队等负责日常巡逻,发现违规行为后及时上报专班,由专班执法组组织各相关单位纠违。

(八)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需聘请有法定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测绘部门进行竣工测绘,并出具测绘报告,携带相关审批文件,向专班申请验收。专班收到申请后交由卡若区自然资源局开展验收工作,卡若区自然资源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关合格证明并办理各项证书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申请人进行整改。若当事人要求改变土地取得方式,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取得方式变更手续。


第四章翻建规范

第九条民房翻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经专班和发证机关同意,并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拟建房屋退道路红线及与邻房的建筑间距。

(一)拟建房屋临近市政道路的,需退线至与周边其他民房齐平,房屋有门楼等挑出结构的,按照挑出结构计算;

(二)拟建房屋满足与相邻建筑物安全距离退线;

(三)拟建房屋不得侵占原有给排水、电力、通信及出行通道等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拟建房屋用地不得超出原有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原则上不得修建地下室,房屋层数原则上不得高于4 层,平均层高不得高于 3.2 米。

第十二条拟建民房雨、污水管网必须接入市政管网。

第十三条民房翻建产生的建渣废渣应转运至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扔弃。

第十四条民房翻建前应签订民房翻建承诺书。已批准翻建的民房,在建成后不得加层建设或私自扩大占地面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民房翻建经审批后,在建设过程中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卡若区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卡若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民房翻建专班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强化监管,确保按照规划审批控制条件建设,确保房屋质量合格、做到安全生产、满足环保要求,对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及时整改。

对未经审批私自翻建的、非法占地私搭乱建的,经民房翻建专班核查后报卡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由卡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坚决依法拆除,坚决杜绝出现新的私搭乱建现象。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就监督检查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如实提供翻建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七条民房翻建专班、卡若区各职能部门、第三方单位应依法依规对施工单位、民工工资支付、安全生产等方面严格监管。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要对申请资料和四邻意见进行核实,发现矛盾应及时协调。要充分发挥防违、控违的作用,发现违法建设要进行劝阻,及时向卡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规划部门举报,并协助卡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规划部门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建房申请人隐瞒事实骗取批准,一经查实,撤销批准,责令停止建设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民房翻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违法建设,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的;

(五)未按规定核验灰线(含±0 复验)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一条民房建设监管部门对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有执法权的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拒不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规划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或个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施工单位拒不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住建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拒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金的,人社部门有权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拒不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操作的,应急管理部门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相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乘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者,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殴打、谩骂、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1年。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卡若区人民政府所有。

(此件请乡镇增发至寺庙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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