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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03-25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卡自资罚决字〔2025003

土登(542121195106080035)

我局于2025324日对土登在马草坝街道修建房屋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5403020220240031)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擅自超占土地的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马草坝街道修建房屋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5403020220240031)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擅自超占土地的行为占地面积为81.6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询问笔录;

2.现场测量和勘察记录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非法占地现场图片

5.土地利用现状图一份;

6.其他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超出规划许可范围非法占用81.6平方米土地,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进行罚即人民币5712.00元(大写:伍仟柒佰壹拾贰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罚没款缴。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直接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发挥、桑杰

话:0895-4822244

址: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政府619室

昌都市卡若区自然资源局

20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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