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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

发布时间: 2025-04-03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卡自资罚决字〔2025002

卡若镇波乃村集体

202518洛松平措、扎西勒珠、洛松登曲、达瓦顿珠、丁增贡布、加曲、西然扎西、泽仁达瓦8人在卡若镇波乃村挖山取料售卖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洛松平措等8人未取得相关用地以及采矿手续,且具有开采售卖事实,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法律条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询问笔录;

2.现场测量和勘察记录;

3.现场照片

4.销售票据;

5.其他资料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拟对涉及人员拟作出如下处罚:

卡若镇波乃村群众挖机车主洛松平措、运输车人员扎西勒珠、洛松登曲、达瓦顿珠、丁增贡布、加曲、西然扎西、泽仁达瓦共8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其中一是洛松平措与其余7人共同承担破坏区域治理恢复责任,二是扎西勒珠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罚款350元,合计3850元,并与其余7人共同承担破坏区域治理恢复责任;三是洛松登曲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罚款360元,合计3960元,并与其余7人共同承担破坏区域治理恢复责任;四是达瓦顿珠没收违法所得3250元,罚款325元,合计3575元,并与其余7人共同承担破坏区域治理恢复责任五是丁增贡布违法所得3300元,罚款330元,合计3630元,并与其余7人共同承担破坏区域治理恢复责任;六是加曲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罚款340元,合计3740元,并与其余7人共同承担破坏区域治理恢复责任七是西然扎西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300元,合计3300元,并与其余7人共同承担破坏区域治理恢复责任八是泽仁达瓦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罚款320元,合计3520元,并与其余7人共同承担破坏区域治理恢复责任。相关罚款自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破坏区域治理恢复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发挥、桑杰

话:0895-4822244

址: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政府619室

  昌都市卡若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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