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藏昌卡人社劳监告字〔2025〕第03号
昌都市卡若区康朴顿酒吧(个体工商户):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4日,在经营期间存在雇佣童工洛松泽平(工作2天)及未成年人向巴曲丁(工作6天)的两项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雇佣童工洛松泽平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雇佣未成年人向巴曲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或昌都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昌都市卡若区生格村政府大楼504室
联系电话:0895-4845988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日
藏昌卡人社监听告字〔2025〕第03号
昌都市卡若区康朴顿酒吧(个体工商户):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4日,在经营期间存在雇佣童工洛松泽平(工作2天)及未成年人向巴曲丁(工作6天)的两项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现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雇佣童工洛松泽平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雇佣未成年人向巴曲丁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针对你公司以上的两项违法行为,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起听证申请,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要求。
我局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生格村政府大楼504室
联系人:向巴然丁 电话号码:17867640090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