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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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1

发布时间: 2025-04-03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卡自资罚决字〔2025001号

向克

我局于202513向克,身份证号码(54212119870708027X)在卡若区城关镇雪花啤酒厂上方未经批准翻建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个人在卡若区城关镇雪花啤酒厂上方未经批准翻建房屋所占土地面积809.89平方超出其持有的不动产证书批准占地面积409.89平方米且翻建行为未经合法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询问笔录;

2.现场测量和勘察记录;

3.现场照片

4.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5.其他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做出如下处罚:

一是责令向克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30日内退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的409.89平方米,限期拆除该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并处非法占用的409.89平方米土地罚款,按照每平方米300元处罚,合计罚没122967元(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玖佰陆拾柒元整),罚款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十五日内缴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发挥、桑杰

话:0895-4822244

址: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政府619室

  昌都市卡若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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