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藏昌卡人社劳监告字〔2025〕第02号
昌都市卡若区悦苑演艺中心: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3月11日经营期间存在雇佣童工次成曲珍(年龄14岁、工作时间:2个月24天)、洛松曲姆(年龄:15岁、工作时间:3个月)及雇佣未成年人热曲(年龄:17岁、工作时间:4个月)的两项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拟对你公司雇佣童工次成曲珍及童工洛松曲姆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
2.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拟对你公司雇佣未成年人热曲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针对你公司以上的两项违法行为,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或昌都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昌都市卡若区生格村政府大楼504室
联系电话:0895-4845988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日
藏昌卡人社监听告字〔2025〕第02号
昌都市卡若区悦苑演艺中心: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3月11日经营期间存在雇佣童工次成曲珍(年龄14岁、工作时间:2个月24天)、洛松曲姆(年龄:15岁、工作时间:3个月)及雇佣未成年人热曲(年龄:17岁、工作时间:4个月)的两项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现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拟对你公司雇佣童工次成曲珍及童工洛松曲姆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
2.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拟对你公司雇佣未成年人热曲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针对你公司以上的两项违法行为,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起听证申请,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要求。
我局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生格村政府大楼504室
联系人:向巴然丁 电话号码:17867640090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