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藏昌卡人社监罚字〔2025〕第0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卡若区藏路豪情演艺厅
法定代表人:益西英巴
住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昌庆街邦达商场负一楼1-6号
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302MAC1NH7R7B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8日接到卡若区公安局移送关于卡若区微醺酒吧雇佣童工线索。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5年4月5日至2025年4月19日经营期间存在雇佣童工旦真旺姆(年龄15岁、工作时间:14日)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童工美多拉增笔录
2、调取童工美多拉增微信证据的视频
3、童工美多拉增的微信截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5月13日通过现场送达形式向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卡人社劳监告字〔2025〕第06号),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及《昌都市卡若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藏昌卡人社监听告字〔2025〕第06号),以上行政文书已在卡若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时请联系我局财务人员办理(我局电话:0895-4829894),罚款缴纳到国库。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