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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都市卡若区应急管理系统监管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轻微不罚、首违免罚”
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持续转变执法理念,深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藏应急〔2024〕68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监管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轻微不罚、首违免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卡若区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昌都市卡若区应急管理系统监管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轻微不罚、首违免罚”事项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反馈至昌都市卡若区应急管理局。
附件:昌都市卡若区应急管理系统监管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轻微不罚、首违免罚”事项清单(试行)
昌都市卡若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顾常胜 18189057698 0895-4824443)
附件
昌都市卡若区应急管理系统监管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轻微不罚、首违免罚”
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违法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不予/免罚的适用情形 |
不予/免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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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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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批评教育、 行政告诫、 签订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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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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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批评教育、 行政告诫、 签订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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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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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批评教育、 行政告诫、 签订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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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第(二)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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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批评教育、 行政告诫、 签订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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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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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批评教育、 行政告诫、 签订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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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九)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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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批评教育、 行政告诫、 签订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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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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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批评教育、 行政告诫、 签订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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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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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批评教育、 行政告诫、 签订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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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批评教育、 行政告诫、 签订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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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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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批评教育、 行政告诫、 签订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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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清单适用对象为最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2.对于清单中首次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按期复查。对逾期不予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照相关程序依法进行立案查处,配套监管措施应当以书面形式存档。3.卡若区应急管理局将定期调度并评估《清单》实施情况,把《清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的,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