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藏昌卡人社劳监告字〔2025〕第10号
昌都市卡若区聚首酒吧: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5年9月经营期间存在一是雇佣未成年人陈炳夙(年龄17岁、工作时间13天);二是雇佣童工张芯怡(年龄:15岁、工作时间:13天)的两项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雇佣未成年人陈炳夙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二、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雇佣童工张芯怡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或昌都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昌都市卡若区生格村政府大楼504室
联系电话:0895-4845988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9日
藏昌卡人社监听告字〔2025〕第10号
昌都市卡若区聚首酒吧: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5年9月经营期间存在一是雇佣未成年人陈炳夙(年龄17岁、工作时间13天);二是雇佣童工张芯怡(年龄:15岁、工作时间:13天)的两项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雇佣未成年人陈炳夙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二、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雇佣童工张芯怡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起听证申请,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要求。
我局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生格村政府大楼504室
联系人:向巴然丁 电话号码:17867640090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