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藏昌卡人社监罚字〔2025〕第1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昌都市卡若区聚首酒吧
法定代表人:汤诗勇
住所:昌都市卡若区卧龙街金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1-2号门面
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302MAEL8EDR7Q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6日接到卡若区公安局天津广场警务站移送关于昌都市卡若区聚首酒吧雇佣童工及雇佣未成年人的违法线索。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5年9月经营期间存在一是雇佣未成年人陈炳夙(年龄17岁、工作时间13天);二是雇佣童工张芯怡(年龄:15岁、工作时间:13天)的两项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未成年人陈炳夙笔录
2、童工张芯怡笔录
3、昌都市卡若区聚首酒吧副经理姜杰笔录
4、昌都市卡若区聚首酒吧股东周友谊笔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9月29日通过现场送达形式向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卡人社劳监告字〔2025〕第10号)文件,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及《昌都市卡若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藏昌卡人社监听告字〔2025〕第10号),以上行政文书已在卡若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雇佣未成年人陈炳夙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二、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雇佣童工张芯怡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时请联系我局财务人员办理(我局电话:0895-4829894),罚款缴纳到国库。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