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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第12号

发布时间: 2025-11-12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卡若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人社劳监告字〔2025〕第12

昌都市卡若区央切演艺厅卧龙横街店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11月7日经营期间存在雇佣未成年人斯朗旺姆(年龄:17岁、工作时间:2个月零8天)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之规定。

现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之规定,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或昌都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昌都市卡若区生格村政府大楼504室

联系电话:0895-4845988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1日




昌都市卡若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藏昌人社监听告字〔2025〕12

昌都市卡若区央切演艺厅卧龙横街店: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11月7日经营期间存在雇佣未成年人斯朗旺姆(年龄:17岁、工作时间:2个月零8天)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之规定,现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雇佣未成年人斯朗旺姆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之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起听证申请,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要求。

我局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生格村政府大楼504室

联系人:向巴然丁    电话号码:17867640090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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