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人民政府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藏昌卡人社监罚字〔2025〕第1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昌都市卡若区央切演艺厅卧龙横街店
经营者:江村
住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卧龙商业广场街商住楼负一层A2-107-1/2号(商铺)
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302MABPBJTL8R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8日接到卧龙街警务站移送关于昌都市卡若区央切演艺厅卧龙横街店疑似雇佣未成年人的违法线索。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11月7日经营期间存在雇佣未成年人斯朗旺姆(年龄:17岁、工作时间:2个月零8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未成年人斯朗旺姆笔录
2.昌都市卡若区央切演艺厅卧龙横街店负责人洛桑占堆 笔录
3.公安机关警务通关于涉事未成年人的户籍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1日通过现场张贴形式向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卡人社劳监告字〔2025〕第12号)文件,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及《昌都市卡若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藏昌卡人社监听告字〔2025〕第12号),以上行政文书均已在卡若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雇佣未成年人斯朗旺姆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时请联系我局财务人员办理(我局电话:0895-4829894),罚款缴纳到国库。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