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人民政府
昌都市卡若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卡若水利罚字﹝2025﹞01号
西藏蜀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2022年11月18日招标代理的澜沧江昂曲重点河段俄洛教育园区段治理工程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11月18日招标代理的澜沧江昂曲重点河段俄洛教育园区段治理工程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且有《西藏自治区卡若区人民检察院事实确认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25年11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卡若水利罚告字﹝2025﹞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行政处罚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对单位负责人倪波处罚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处罚)。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昌都市卡若区水利局,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都市卡若区水利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