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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2025〕13号

发布时间: 2025-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人社劳监告字2025〕13号

昌都市卡若区央切演艺厅卧龙横街店

经调查:你公司于2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21日经营期间存在一是违法雇佣童工嘎松曲珍、15岁、工作1个月;斯朗玉珍、工作1个月6天;向巴拉姆、15岁、工作1个月8天的违法行为;二是违法雇佣未成年人索朗曲拥、17岁、工作1个月17天;向巴拥措、16岁、工作1个月4天;云邓卓玛、17岁、工作1个月3天;泽旺拉姆、1个月7天)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雇佣童工嘎松曲珍、斯朗玉珍、向巴拉姆三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2.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雇佣未成年人索朗曲拥、向巴拥措、云邓卓玛、泽旺拉姆四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之规定,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或昌都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昌都市卡若区生格村政府大楼504室

联系电话:0895-4845988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5日

昌都市卡若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藏昌人社监听告字〔2025〕13号

昌都市卡若区央切演艺厅卧龙横街店:

经调查:你公司于2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21日经营期间存在一是违法雇佣童工嘎松曲珍、15岁、工作1个月;斯朗玉珍、工作1个月6天;向巴拉姆、15岁、工作1个月8天的违法行为;二是违法雇佣未成年人索朗曲拥、17岁、工作1个月17天;向巴拥措、16岁、工作1个月4天;云邓卓玛、17岁、工作1个月3天;泽旺拉姆、1个月7天)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现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雇佣童工嘎松曲珍、斯朗玉珍、向巴拉姆三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2.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雇佣未成年人索朗曲拥、向巴拥措、云邓卓玛、泽旺拉姆四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之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起听证申请,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要求。

我局地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生格村政府大楼504室

联系人:向巴然丁                 电话号码:17867640090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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