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人民政府
昌都市卡若区水利局
昌卡若水利罚字﹝2025﹞02号
昌都市元泰建筑工程公司:
经查,你(单位)2022年11月18日投标的澜沧江昂曲重点河段俄洛教育园区段治理工程存在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11月18日在投标的澜沧江昂曲重点河段俄洛教育园区段治理工程存在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上述事实,并且有《西藏自治区卡若区人民检察院事实确认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1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卡若水利罚告字﹝2025﹞吗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行政处罚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27768.97元(大写:壹拾贰万柒仟柒佰陆拾捌元玖角柒分),对项目负责人王忠友处罚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6388.45元(大写:陆仟叁佰捌拾捌元肆角伍分)。
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昌都市卡若区水利局,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都市卡若区水利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