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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12-15   浏览次数:   【字体: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藏昌人社监罚字202513

被处罚单位名称:昌都市卡若区央切演艺厅卧龙横街店

经营者江村

住所: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卧龙商业广场街商住楼负一层A2-107-1/2号(商铺)

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302MABPBJTL8R

本机关2025年11月21日接到卧龙街警务站移送关于昌都市卡若区央切演艺厅卧龙横街店疑似雇佣未成年人的违法线索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21日经营期间存在一是违法雇佣3名童工嘎松曲珍、斯朗玉珍、向巴拉姆的违法行为;二是违法雇佣4名未成年人索朗曲拥、向巴拥措、云邓卓玛、泽旺拉姆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童工嘎松曲珍笔录及身份信息

2.童工斯朗玉珍笔录及身份信息

3.童工向巴拉姆笔录及身份信息

4.未成年人索朗曲拥笔录及身份信息

5.未成年人向巴拥措笔录及身份信息

6.未成年人云邓卓玛笔录及身份信息

7.未成年人泽旺拉姆笔录及身份信息

8.法人江村笔录及身份信息

9.实际负责人笔录及身份信息

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12月5日依法通过现场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卡人社劳监告字〔2025〕第13号),明确拟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65000元整(大写:陆万伍仟元整),同时送达《昌都市卡若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藏昌卡人社监听告字〔2025〕第13号)。上述行政处罚文书均已严格履行公示程序,通过卡若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截至法定时限,你公司既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依法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相关法定权利。

1.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雇佣童工嘎松曲珍、斯朗玉珍、向巴拉姆三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

2.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雇佣未成年人索朗曲拥、向巴拥措、云邓卓玛、泽旺拉姆四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以上合计罚款人民币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时请联系我局财务人员办理(我局电话:0895-4829894),罚款缴纳到国库。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2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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