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单位:昌都市卡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 责 人:向巴永宗
地 址:昌都市卡若区生格村政府大楼十三楼
受委托单位:昌都市卡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 责 人:斯郎曲西
地 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野堆村
为规范我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卡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卡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使有关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监督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负责卡若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卫生健康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卡若区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委托单位依法行使的行政检查权。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授权委托单位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程序性权利义务。
(三)承担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三、委托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指导、协调和督促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对受委托单位作出的一般程序中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或自由裁量不当的行政处罚案件,委托单位有权进行纠正。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严格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线索转办、案件转移、文书管理、案卷归档、投诉举报等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受委托单位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定期向委托单位准确、全面、如实报送委托执法相关材料。
四、委托期限
从2025年8月25日至2028年8月25日止。本委托书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送卡若区司法局备案,一份送委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