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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卡若区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1-06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卡若区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的规定,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户进行补偿,有关补偿内容应明确写入临时用地协议书。

一、规范补偿事项。按照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第一年用地补偿包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土地租赁费两项之和,第二年起(含第二年)用地补偿只包含土地租赁费用。

二、规范补偿及租赁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临时使用农用地的租赁费均参照《卡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卡若区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昌卡若政办〔2024〕5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临时使用农用地的租赁费为2150元/(亩·年);如我区征收土地补偿政策标准根据规定发生调整的,临时用地青苗补偿及临时使用农用地的租赁费同步调整。临时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类别土地的,土地租赁费标准参照临时使用农用地标准结合地类系数确定,具体地类系数见本建议第三项。

三、规范地类系数修正。参照《川藏铁路昌都段工程建设路地合作指导意见(试行)》地类系数修正做法,临时使用昌都主城区规划范围以内建设用地的,按照使用农用地租赁标准的50%给予补偿;临时使用昌都主城区规划范围以外建设用地,按照使用农用地补偿标准的30%给予补偿;临时使用未利用地,按照使用农用地补偿标准的20%给予补偿;卡若区现行青苗补偿标准为2150元/(亩·年),即:耕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临时租赁费为2150元/(亩·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临时租赁费为1075元/(亩·年),规划区外建设用地临时租赁费为645元/(亩·年),未利用地临时租赁费为430元/(亩·年)。

该实施意见中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为指导价格,具体价格以实际权利人协商确定价格为准。

附件:附件1.1:昌都市卡若区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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