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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拆除向克违法建筑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2-13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强制拆除向克违法建筑的公告

                        

当事人:向克,54212119870708027X,住址: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四川桥。

经查,向克在卡若区城关镇雪花啤酒厂紧邻国道从卓拥处购入原房屋土地面积400平方米,建筑面积299.01平方米。2024年9月私自翻建房屋,并进行违法扩建,建筑实际占地面积809.89平方米,超出产权409.89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

卡若区自然资源局于202543对向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卡自资罚决字〔2025〕001号),因向克未在规定时限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09.89平方米土地,并拆除该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26年1月29日,卡若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向向克以短信及留置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卡自资罚催2026〕001号),催告向克履行义务,向克仍未履行。

根据上述情况,公告如下:

现公告督促向克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由其实施的违法建筑,逾期仍不拆除的,将择期对上述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前,请向克自行将违法建筑内的一切财产搬离并妥善处置。逾期不转移、清理违法建筑内的财物,一切损失和后果将由你户自行承担,实施强制拆除单位不予任何赔偿。

强制拆除过程中,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有违反,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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