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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藏昌卡人社劳监告字〔2026〕第2号

发布时间: 2026-02-02   浏览次数:   【字体: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人社劳监告字〔2026〕第2

昌都市卡若区山吟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你公司拖欠卓玛群措、罗布江村、四郎多邓、扎西丁达、扎西卓嘎、宗西、向巴桑登、嘎玛仁增、向巴泽仁、仁青白玛、斯郎卓玛等11人在昌都市卡若区山吟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从事主管、后厨等工作期间的工资共计56,771元(大写:伍万陆仟柒佰柒拾壹元整),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依法通过现场张贴、短信等形式下达《卡若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卡人社监询〔2026〕第003号),要求你公司于2026年1月22日前报送相关材料,你公司不仅逾期未报送,更‌始终不回复、不接电话、未与我局任何工作人员取得任何形式联系‌;2026年1月23日我局再次通过现场张贴、短信等形式下达《昌都市卡若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藏昌卡人社监令字〔2026〕第002号),责令你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前足额支付全部拖欠工资,截至2026年2月2日你公司‌仍未支付,并持续回避联系、完全无视行政指令,未作任何回应‌,行为已构成严重恶意失联与对抗执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五条等法律法规,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2.将你公司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3.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或昌都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昌都市卡若区生格村政府大楼504室

联系电话:0895-4845988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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