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人民政府
昌都市卡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卡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参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意见》《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西藏昌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卡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卡若区境内使用中央、自治区、昌都市和本级财政投资,以及车购税、彩票公益金、债券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基本建设项目。
对非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等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范畴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相关经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式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引导发展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科学合理谋划政府投资项目,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由项目单位(法人)实地调研,科学谋划,按照《昌都市卡若区基本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办理规则》报区基本建设联席会议研究,作为储备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夯实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以及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林勘草勘、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用于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重点建设规划项目。申报流程如下:
(一)项目单位(法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承诺;
(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初审,项目单位(法人)分管副区长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研究审定。
第九条 使用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在建设资金到位后,财政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直接扣除前期经费。前期经费有剩余的,项目单位(法人)须全额退回财政部门。已使用经费无法偿还的,由项目单位(法人)筹措解决。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具备相应资信和能力,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原则上每五年对咨询评估机构调整一次,也可根据业务需要,对部分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依法依规委托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咨询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按规定出具正式咨询评估报告。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咨询评估报告做出决策。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批复前,项目单位(法人)根据咨询评估报告进一步核实项目相关信息。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评估费用以概算批复审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基数,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列入项目概算投资。具体如下: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按2.8万元计取;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5‰计取;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3.5‰计取;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3‰计取;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2‰计取;10000万元以上按1‰计取。单个项目咨询评估费达100万元(含100万元),按工程服务采购程序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法人)严格按照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实行限额设计,并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招标控制价,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需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备齐相关申报材料后按程序向上申报,并按要求完整录入西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IMO系统等平台。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简化拨款签字流程,由合同签订单位、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单位(法人)分管县级领导或包乡(镇、街道)县级领导签字拨付,提高资金拨付效率。项目首款和尾款的拨付按照规定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民工工资主管部门审签。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行项目建设资金共管指导意见(试行)》,政府投资项目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共管模式,并在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资金共管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项目单位(法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经区基建联席会议研究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可研或者实施方案时予以明确,不对投资规模进行限制。代建单位由项目单位(法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独立法人机构。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代建管理费的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结合起来。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法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有资质和承揽能力的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依法依规积极争取承揽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项目单位(法人)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牧民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工作,各行业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经区基本建设项目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法人)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经区基本建设项目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对超过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原则上审批部门先商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法人)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确需报请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行业部门验收的项目,按规定组织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法人)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资产管理。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等,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根据评估报告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对累计三次评价不合格的咨询评估机构,由发展改革部门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并由有关部门按程序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步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造成损失的,咨询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未批先建、边建边批,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法人)、项目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由经信部门审核。若有变动,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昌都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现行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昌卡若政办〔2021〕133号、昌卡若政发〔2022〕15号、昌卡若政发〔2022〕16号、昌卡若政办〔2022〕46号、昌卡若政办〔2022〕158号、昌卡若政发〔2024〕144号同步废止。
第三十五条 由卡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