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人民政府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昌都市卡若区半醒酒吧(个体工商户):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31日经营期间存在违法雇佣未成年人拥措(17岁)工作3天、泽仁拉珍(17岁)工作2天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雇佣未成年人拥措、泽仁拉珍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之规定,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或昌都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昌都市卡若区生格村政府大楼504室
联系电话:0895-4845988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