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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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昌卡人社监罚字〔2026〕第4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昌都市卡若区半醒酒吧(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向巴热旦
住 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卧龙街负一楼商铺A2-108号
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302MAE6BMWW3A
本机关于2026年6月1日接到卧龙街警务站移送关于昌都市卡若区半醒酒吧(个体工商户)疑似雇佣未成年人的违法线索。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31日经营期间存在违法雇佣未成年人拥措(17岁)工作3天、泽仁拉珍(17岁)工作2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未成年人拥措笔录及身份信息;
2.未成年人泽仁拉珍笔录及身份信息
2.昌都市卡若区半醒酒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向巴热旦笔录及身份信息;
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本机关于2026年6月2日依法通过现场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卡人社劳监告字〔2026〕第4号),明确拟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同时送达《昌都市卡若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藏昌卡人社监听告字〔2026〕第4号)。上述行政处罚文书均已严格履行公示程序,通过卡若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截至法定时限,你公司既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依法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相关法定权利。
现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时请联系我局财务人员进行办理(我局电话:0895-4829894),罚款缴纳到卡若区支库。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卡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