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卡自资罚决字〔2026〕007号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昌都供电公司:
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对在卡若区柴维乡加荣村和若巴乡瓦扎村两地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35千伏变电站 工程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2008年和2013年在卡若区柴维乡加荣村和若巴乡瓦扎村两地非法占地1454平方米,修建35千伏变电站工程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询问笔录;
2.现场测量和勘察记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非法占地现场图片四张;
6、土地利用现状图一份;
7、其他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你(公司)于2008年和2013年在卡若区柴维乡加荣村和若巴乡瓦扎村两地未经批准,修建35千伏变电站工程项目非法占地的行为,至今未履行用地手续,因均发生在2021年9月份以前,适用从轻从旧处罚的原则,非法占用1454平方米,故按照2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9080元(大写:贰万玖仟〇捌拾元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卡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发挥
电 话:0895-4822244
地 址: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政府619室
昌都市卡若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