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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藏昌卡交执路罚(2026)1号

发布时间: 2026-09-24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藏昌卡交执路罚(2026)1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牵引车车牌号为宁CE7865,挂车车牌号为宁CQ185挂的营运车辆所属公 司盐池县长运运输有限公司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属实,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 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建 议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贰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卡若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依法先行向 卡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再向 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6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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