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人民政府
卡若区帮达街片区城中村(城市更新)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的具体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中村改造相关事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昌都镇新一轮旧城区改造与开发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昌都市卡若区规划范围内非法私建治理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昌都市主城区范围内民房翻建管理办法》,结合帮达街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如下:
一、征收当事人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政府成立帮达街片区城中村(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卡若区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二、征收范围
对帮达街片区城中村(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采取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条件成熟的先期实施。(征收范围均在城镇开发边界和昌都市区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
三、征收步骤
一是明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确定具体安置位置。
二是由卡若区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属街道、村民小组等途径发布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公告。
三是专班负责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并组织涉及人员签字确认工作。
四是由第三方对房屋进行评估,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所属街道、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评估结果,对同意拆迁的涉迁群众开展签字确认工作。
五是组织涉及房屋拆迁的人员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兑现补偿资金、交接安置房屋。
四、房屋认定依据
1.被征收人的房屋持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土地或房屋持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房屋,视为合法建筑,并作为计户和房屋面积确认依据,一证一户。
2.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卡若区人民政府牵头,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国资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五、征收补偿范围
帮达街片区城中村(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物,含庭院、菜地。
公共交通道路、公共设施、户与户之间的公用通道,均属国有资产,不在补偿范围内。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一)产权调换安置
1.征收补偿办法
(1)不论房屋区域、结构和成新率,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以旧换新”的方式进行置换。
(2)被征收人的地上附着物,按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3)翻建户按照《昌都市主城区范围内民房翻建管理办法(暂行)》中等土地面积翻建、翻建层数不超过四层等规定执行。
2.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
(1)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面积不足60㎡的,置换到60㎡(含公摊面积)之后,超出的面积在10㎡以内(含10㎡)按市场价优惠10%,再超出的面积,按市场价优惠5%。(一户只能调换一套)。
(2)被征收人的房屋,按房屋征收的实际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之后,超出的面积在10㎡以内(含10㎡),按市场价优惠10%,再超出的面积,按市场价优惠5%。减少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3)被征收庭院的面积,根据2023年《昌都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规定,以1832元/m2给予补偿。对无合法产权的被征收庭院面积参照《卡若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最高补偿标准给予90元/m2给予补偿。
(4)拆迁户地上附着物,均按本《办法》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
翻建户超出土地产权证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5)前两轮涉迁的被征收人,按剩余的实际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之后,超出的面积在10㎡以内(含10㎡),按市场价优惠10%,再超出的面积,按市场价优惠5%。
(6)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以在就近开发地段选择房屋。
3.商业用房(商铺、门面)产权调换的标准
(1)商业用房产权调换的实施对象为:本次项目实施范围内的需要拆迁的商户,依据有效证件确认注册和确认的被征收人。
(2)认定商业用房面积按照现有商业用房长度(商业用房临街面的尺寸)×现有商业用房进深的面积提供。(不足3m的按实际进深计算,超过3m的按3m计算)。
(3)征收商业用房的,按其征收的实际面积以1:1.5置换商品住房。
(4)商业用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以在就近的开发地段购买商业用房,在被征收商业用房实际面积内,按市场价优惠5%,超出面积的可享受本次征地拆迁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商业用房的价格以昌都市主管部门核准执行的市场销售价格为准,购买人需提前支付相关规定的预付款。
(5)被征收人不同意以商业用房置换的,可以货币补偿。(按货币补偿办法兑现)。
(二)货币补偿安置
1.房屋货币补偿的标准
(1)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选择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
(2)评估费用由政府负责。
(3)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对不同房屋结构,房屋的新、旧程度进行评估。
(4)被征收庭院的面积,根据2023年《昌都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规定,以1832元/m2给予补偿。
(5)地上附着物,均按本《办法》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
2.被征收人商业用房(商铺、门面)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的商业用房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2)认定商业用房面积按照现有商业用房长度(商业用房临街面的尺寸)×现有商业用房进深的面积提供。(不足3m的按实际进深计算,超过3m的按3m计算)。
3.被征收人有认购回迁商品住房需要的,在被征收同等面积的按市场价优惠5%,超出的按市场价优惠3%。(一户只能认购一套)。
4.被征收人有认购商业用房需求的,可在被征收商业用房同等面积的按市场价优惠5%,超出面积的优惠3%。
5.所有无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均可在就近开发的商业用房中认购,按市场价优惠3%。
6.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一经公布后,作为最终补偿标准,不再商谈价格和其他条件,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七、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偿办法
1.搬迁补偿。按征收房屋面积每户一次性补助搬迁补偿:
征收房屋面积在50 m2—100 m2 的补助370元/户;
征收房屋面积在100 m2—150 m2 的补助620元/户;
征收房屋面积在150 m2—200 m2 的补助870元/户;
征收房屋面积在200 m2—250 m2的补助1110元/户;
征收房屋面积在250 m2—300 m2的补助1360元/户;
征收房屋面积在300 m2以上的补助1610元/户。
2.临时安置补偿(建设期过渡房租赁补助)。按征收房屋面积每户每月补助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时间为: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回迁安置交房之日止。
征收房屋面积在50 m2—100 m2 的补助250元/月;
征收房屋面积在100 m2—150 m2 的补助370元/月;
征收房屋面积在150 m2—200 m2 的补助500元/月;
征收房屋面积在200 m2—250 m2的补助620元/月;
征收房屋面积在250 m2—300 m2的补助740元/月;
征收房屋面积在300 m2以上的补助870元/月。
3.需要政府解决安置房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从昌都市现有的保障性住房中申请解决临时安置房,谁先签订完拆迁协议,可优先选择临时安置房,以选完为止。不再补偿临时安置费。安置房解决完成后,必须将临时过渡的保障性住房退回政府。
八、停产停业补偿办法
本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商业铺面,按征收铺面的面积及位置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时间为: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搬迁交房之日起按5个月时间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主干道商业铺面补偿标准
商业铺面按90元/m2/月给予补助。
2.次干道房屋出租补偿标准
商业铺面按60元/m2/月给予补助。
九、产权调换房屋标准
安置房交房为毛坯房。
1.毛坯房标准:
内墙和顶棚为水泥石灰砂浆抹面;地面为混合砂浆抹面;室外防盗门,室内留有门洞;铝合金窗口;厨房地面做防水,上下水管、排烟管道到位;卫生间地面做防水,上下水管到位;预留电话线、电视、网络管线接口(开通费用自理);用电到户内配电箱;智能化接线口到户内。
2.毛坯房装修补助标准:拆迁户按照被拆除房屋实际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90元的装修补助。翻建户按照土地证外面积(简易房除外)每平方米给予190元的装修补助。
十、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的家庭确认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政府可以提供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
2.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可自行拆除房屋,拆除的房屋旧料归被征收人所有。
3.以居委会为单位,凡所在居委会的各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含拥有商业用房)签订征收协议并交房的,可优先选择本区域内的楼栋号;该楼栋号内的单元号、楼层、房间号的选择,以该居委会内被征收人谁先签订征收协议并交房者,谁先领取选房顺序号的原则进行。
4.有商业用房的被拆迁户或有认购商业用房意愿的被拆迁户,在本区域内,谁先签订征收协议并交房,谁先选择商业用房。
十一、搬迁时限及费用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搬迁交房后十五日内,由房屋征收单位一次性付清补偿费。
2.选择房屋调换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十日内搬迁完毕。由房屋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一次性付清补偿费。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调换的,房屋面积补差部分,待所调换房屋办理交房手续时一并结算。
十二、物业管理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回迁安置)的,应接受回迁安置所在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与管理。按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拆迁户自行缴纳物业管理费。
2.被征收人均可申请购买一个地下停车位(每个停车位按照市场价,提前支付20%的预付款)。小区内为被征收回迁户提供公用停放自行车和摩托车的停车场所。
十三、法律责任
1.维护规划的权威性、遵守规划的要求,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被征收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及城市建设。
2.征收范围公告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3.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4.被征收人如有疑问,可以依法向征收人和有关部门逐级反映情况。
5.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据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廉租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当事人采取非法集聚、上访、暴力、威胁等方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经查证属实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9.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1204办公室。
附件:1.
附件1卡若区帮达街片区城中村(城市更新)改造及四川桥改扩建房屋征收地上符合作物补偿标准
2.
附件2:昌都市卡若区邦达街片区城中村(城市更新)改造及四川桥改扩建范围内民房翻建管理办法
昌都市卡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3日